日前,桐庐县纪委、组织部、人事局联合发出通知,颁布实施《桐庐县公务员公共服务规范试行规定》。 《规定》明确了公务员必须履行和禁止的各类行为。在面对社会公众执行公务和提供服务时,公务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委、县政府的规定履行职责、执行公务、提供服务;严格执行政务公开、限时办结、首问服务、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不断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工作礼仪提供公共服务。公务员不得有行政不作为,违反公开办事的程序、时限,工作推诿扯皮、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以歧视性的态度对待群众等行为。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机关和公务员公共服务表现的奖惩措施。公务员及所在机关在公共服务中表现突出、对社会影响良好的,经组织核实,给予适当表彰奖励。机关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或本机关公务员多次被有效投诉的,在综合考评时予以扣分,并影响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公务员在年度内经督查发现或被有效投诉的,在公共服务中吃、拿、卡、要,态度恶劣,作风蛮横,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按《桐庐县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惩戒办法(试行)》处理外,视情节在年度考核时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规定作出处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规定》还明确了有关投诉和处理的程序、权限。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认为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违反本规定的,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投诉,受理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纪委、组织、人事和综合考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理各类违反规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