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违不再是城管一家的事情了。昨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除城管“老牌拆违军”外,规划、水务、交通、园林等十几个部门被赋予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和责任。办法指出,公务员在拆违过程中出现严重过失的,将有可能被辞退。
十余部门向违建“宣战”
《办法》明确,区政府和管委会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建的责任主体。
针对各个执法部门,《办法》作出不同的职责分工。规划和城管部门按照“以批为界”的原则承担执法主体责任,即:规划部门查处违反审批规定的建设工程,城管执法部门查处未经规划审批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河道、堤防、湖泊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水务部门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交通部门查处。
考虑到违法建设除违反规划管理规定外,往往还会涉及到土地、绿化、建筑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为加强综合控管,《办法》规定:国土房产部门对涉及违法用地和危房鉴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园林部门对涉及侵占绿化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建设管理部门对涉及违反建筑施工资质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拆违现场秩序等。
《办法》也明确了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协作配合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职责。
拆违执行“快速拆除”程序
《办法》明确,今后拆除违建一律执行“快速拆除”程序。执行队伍发现违法建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限期自行拆除;拒不自拆的,依法查封现场,必要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施工用电用水。逾期不自行拆除,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可暂扣建筑材料。
“快速拆除”有多快?《办法》规定,一层未盖顶的,1至3日内拆除完毕;二层未盖顶的,3至6日内拆除完毕;二层以上的,6至10日内拆除完毕。
《办法》特别指出,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强拆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执法部门申请法院执行。
公务员包庇违建可能被辞退
《办法》同样列出多条硬杠杠,规范约束职能部门的执法行为:违法审批、越权审批、违法办理权属登记或者进行危房安全鉴定的;不按规定巡查的;对于举报或者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不按规定报告、制止、移送或立案处理的;对违法建设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的;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信息的,公务员将受罚。
根据《办法》,如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将责令其书面检查,并作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处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记大过处分。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同时可调离审批或执法岗位。
《办法》特别指出有2种情形可能导致“下课”:一是因控制和查处违建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降级、撤职甚至开除处分;二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建查处的,由其所在单位等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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