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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出台 

http://www.jinluedu.com/  2008-04-28 09:16:10  

  公务员考核结果与职务工资奖励等挂钩

  金黔在线讯 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于去年12月联合发文,执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该实施办法以公务员法为依据,同时吸收了近年来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公务员考核政策措施,对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标准、程序、结果的使用以及相关事宜作了全面的规定。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公务员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比如,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从次年1月起,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根据实施办法,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合实际,对德、能、勤、绩、廉进行细化分解,制定了合理的考核要素及标准。

  根据实施办法,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省、市、县、乡实行年度目标管理且考评获得一等奖的机关或者当年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机关,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掌握在20%以内。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意见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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